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下称协会,简称厦大教工足协。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 Faculty and Staff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MU FSFA。
第二条 性质
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以下均使用简称“厦大教工足协”)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教职工足球运动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体性组织,是代表厦门大学参加省市高校教职工足球协会举办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厦门大学的各项纪律、规定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各上级足球运动协会的章程精神和厦门大学工会的监督。
三、团结厦大教职工足球爱好者,广泛开展校园足球运动,大力发展厦大足球事业,为增强厦大教工体质、丰富教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厦大教工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厦大教工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协会和上级协会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厦大教职工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学院教职工足球队伍及其它足球工作机构的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代表厦大教工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校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学校足球协会、教职工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厦大教职工足球运动项目的管理;协助研究制定足球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教职工足球队。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内本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校内各类竞赛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比赛官员等有关人员培训。
五、开展校际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七、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校内和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加入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的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身心健康,热爱足球运动,具备一定的足球运动基础;
2、遵守《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3、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协会的利益。
第六条加入协会的程序:
由申请者填写《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会员报名表》,经协会管理机构考察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会员拥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2、会员拥有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会员拥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会员拥有向协会提出组织比赛或其他活动要求的权利;
6、会员拥有监督协会管理、运作以及经费使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2、对办好协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3、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按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坚持业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身体素质,并注重体育道德风尚的培养和提高;
4、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并为协会筹集资金出力。
第九条会员资格管理:
1、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后,协会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校工会备案。
2、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协会管理机构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
3、会员资格取消或暂停后,均不享有会员权利。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协会管理机构常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2名,理事若干名。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 协会管理机构的职责:
1、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协助校工会开展全校性的体育活动。
2、负责协会的组织工作,定期召开年会,进行年度活动总结,制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3、组织协会会员进行训练和比赛;
4、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5、对协会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6、协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常规的活动时间暂定为每每周末学校足球场,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多以内部组织的日常训练和比赛为主,适时组织同校外团体间的比赛交流。如遇重大足球赛事(代表学校参赛等),协会将在会员中择优组织参赛队伍,并安排强化训练。
第十五条 会员应坚持参加每周的训练或比赛活动,尽量不要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事先向协会秘书长请假。
第六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学校工会补贴以及社会的赞助资金等。
第十七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球衣球服、足球以及训练或比赛时的必要支出,经费使用均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大额经费的使用需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账目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以及使用情况。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厦门大学校工会批准,由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30日起试行。
厦门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